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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道追踪:销售不合格“玫花”电暖气 广西两家企业被罚5万余元

作者:g    来源:bzld    发布时间:2025-08-02 12:28:29    浏览量:4536

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(记者顾艳伟)广西市场监管部门在“铁拳”行动中查扣一批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玫花“玫花”电暖器(详见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21年11月22日2版《广西查扣“玫花”电暖器372台》)有了最终结果。

2022年1月10日,报道不合被罚柳州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,追踪对销售“玫花”电暖气的销售柳州市大铭家电商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大铭公司)、柳州市周美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周美公司)给予没收不合格商品以及违法所得15695元,格电广西并处罚款56834元的暖气行政处罚。此前,企业梧州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当地梅西步步高超市作出没收电暖气21台、玫花罚款3000元的报道不合被罚处罚。

据介绍,追踪2021年10月21日,销售柳州市场监管局根据梧州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格电广西案件信息,在柳州市大铭公司查扣6种型号的暖气“玫花”牌电暖气322台。据大铭公司交代,企业该公司的玫花“玫花”电暖气均从周美公司购进,柳州市场监管局随即在周美公司查扣30台不同型号的“玫花”牌电暖气,随后,柳州市场监管局对两公司的“玫花”电暖气抽样送检。

2021年11月1日,柳州市场监管局接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,有5个型号的电暖气因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”“接地线措施”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,被判令为不合格产品。

随后,柳州市场监管局对两公司立案调查,并于2021年12月底,分别向两公司送达了《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告知书》,两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。

柳州市场监管局认定,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《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“禁止生产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”的规定。根据《质量法》《行政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,对大铭公司给予没收不合格电暖气243台、没收违法所得8146元,并处罚款20794元的行政处罚;对周美公司给予没收不合格电暖气16台、没收违法所得7549元,并处罚款36140元的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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